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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上海7月26日消息(记者杨静)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 《通知》中规定: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购房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日期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的规定,补缴的不予认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住房限售有关规定开展销售、经纪业务,认真核对购房人户籍、婚姻、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各区县房管部门、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监管和审核,凡发现提供虚假证明等违反住房限售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对查处中涉及的非房地产企业,提交市局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此外,《通知》中还对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加强商品住房预订行为监管,以及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整治等方面做了相关说明。 微博推荐|今日微博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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