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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左边公众号右边左边上海左边本地宝右边右边,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落户】即可获取上海最新落户政策、每月居住证转户口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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