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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审判出生报户口在里面的未成年儿童一分也没,合情合理吗?有上诉的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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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下,法官给出的判决书上写由于未成年儿童未实际居住过,所以不视为同住人,但是我们出生就报在该房屋已经5年,没有居住也是因为实际承租人我老公的父亲再婚,关系破裂,父亲把儿子都赶出去了,孙子又怎么可能居住?请问各位知乎神人这种情况可否上诉?有赢的可能吗

  

动迁拆纠纷中,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享有相应的权利。

  

针对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也就是必须满足户口、实际居住和他处无房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但也有例外,即括号中的特殊情况,在实务中主要是指被拆迁公房居住困难或者因为家庭矛盾、家庭实际情况等客观原因导致实际居住不满一年或者未实际居住的。

  

具体还要看你们自己的举证情况,因为这个是你们作为主张儿童享有利益所必需的承担的证明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该事实,便需要承担相应不利的后果。

  

单看你的描述,并不能客观判断,因为诉讼是讲究证据的,很多事实即使客观存在,但没有证据证明便不能成为左边法律右边事实,也就是不会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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