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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提示]沪常住户口管理新规5月1日起施行!热点问答在这里 婴儿如何办理出生登记?非亲属间户口可以迁移吗?房屋买卖后,上家不肯迁出怎么办? 市公安局公布了新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对近年来常住户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明确了相关规定。热点问答见↓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范围内,立户、分户,户口登记、迁移、注销、恢复,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证件签发等常住户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以下统称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 非居住用途的房屋不办理家庭户立户以及户口迁入。 第六条办理各类户口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办理,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或者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推动常住户口管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创新服务模式,简化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理各类户口事项。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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