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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的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上海市一方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根据《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的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四)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扩展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证人员可以优先申办 一、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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