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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二个孩子和上海人结婚后,女方与男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女方户口可迁入上海;女方孩子必须是未成年,且女方需拥有孩子抚养权满5年,并随继父在上海共同生活满5年才可迁入户口。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一、关于子女投靠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扩展资料: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关于夫妻、子女投靠的规定: 一、关于子女投靠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人民政府-关于人口管理事项的申请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公安-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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