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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仅约定违约方应对违约后果负责,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具体金额,用人单位又无法证明损失的构成及金额,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邱某于2016年3月入职材料公司担任韩语采购助理。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公司为邱某申请上海户籍,完成户籍申请后三年内邱某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后,材料公司配合邱某办理了上海市户籍申报手续,邱某取得上海户籍后,于2018年5月7日提出离职。材料公司称高薪另招他人,增加用工成本221,312元。此外,材料公司在配合邱某办理户籍过程中支出了诸多费用,要求邱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裁判结果】 判决: 一、邱某应支付材料公司补偿款30,000元; 二、材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材料公司同意提前协助邱某申请上海户籍,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邱某的服务期以及各自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现邱某在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届满时主动离职,应承担违约责任。另补充协议中仅约定违约方应对违约产生的后果负责,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具体金额。 现材料公司要求邱某赔偿另行招录工作人员增加的成本221,312元。但新招录员工的岗位为采购经理,与邱某岗位不一致,故对材料公司要求邱某赔偿新增用工成本221,312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材料公司另要求邱某赔偿户籍办理中支出的费用损失,但未予举证,亦不支持。邱某自愿补偿材料公司30,000元,予以准许。 文章摘自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年劳动争议白皮书》 小编简评:单位这一次赢得有点憋屈,犯了约定不清楚的低级错误。 不过北京与上海关于户口违约金的看法,越来越统一:有效。 劳动法问题就上“W问劳动法”小程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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