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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0348)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7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公示。 (二)审批内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可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三)左边法律右边效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审批对象居转户申报者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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