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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0348)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7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公示。

  

(二)审批内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可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三)左边法律右边效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审批对象居转户申报者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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