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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 关于适用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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