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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人才引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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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相关材料详解

  

以下为员工需要提交材料:

  

申报人员必须在同一合同单位连续工作满36个月,方可进行材料的申报。

  

1.引进人才单位的申请函(原件);

  

详见模板

  

2、引进人才登记表;(原件)

  

表格的填写必须在网上注册,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登入21世纪人才网(

  

2.进入网上办事

  

3.进入人才引进审批

  

4.填写单位代码及密码:

  

5.填写个人信息

  

*表格中在职单位的工作截止日期请勿选择,留空(请勿选择至今,以免造成数据差误)

  

6.本人保存后点击申报后打印《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并盖章及签字。

  

(本人必须确认信息的真实性)

  

3、引进人才与单位签订的聘用或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是3年以上,未履行的部分为自申请之日去起还有24个月以上)

  

4、引进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没有相关技术职务任职资证书的话就无需提供

  

5、调出单位意见;

  

外省市有人事调动权的部门(即档案所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盖章(应包含调出人政治、业务素质情况,必须开具《同意调动的函件》,并且要注明“同意调出”(原件)

  

6、调动及随迁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籍证明(原件)或户口簿复印件(含首页,复印件);

  

户口本复印件必须首页户主页和个人页,如果个别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主页,建议开具户籍证明。

  

(办事窗口要求有户口本的和集体户口的都统一开具户籍证明,并且在户籍证明上要有“非农业户口”的显示)

  

户籍信息里学历、婚姻状况需要注意有没有更新。

  

7、未婚者须提供未婚证明(原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民政机关出具未婚证明以及计生委出具的未育证明-需体现“申报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书面证明”);

  

已婚者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已婚未育的提供未育证明(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计生委出具,图章要某某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的章需体现“申报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怀孕的需要在交材料时先声明,为避免落户名额产生纠纷,应人事局要求,怀孕3个月及以上的等生育后再上报材料。

  

*离异: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未婚证明的有效期为1个月。

  

8、上海落户证明:(1)落户在本中心集体户内,由单位开具相关证明;(2)落户在本人产权房内,由申请人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并同时开具房产证中产权人的同意落户证明(3)落户在直系亲属或单位集体户内,出具户主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户口薄及产权证。(集体户口地址;单身/已婚: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1996号、洋泾派出所;落户自己房产的必须要有房产证)

  

(4)有房产证的请提供房产证。

  

9、现工作单位出具《人才引进》申请人的业务考核证明,一份连同其他材料一起递交,需盖公章:另外一份需要上级主管的签字,不需要加盖公章。

  

详见模板

  

10、学历、学位验证

  

(现不用个人自己去办理,直接把原件和复印件随同递交材料一起上交即可)

  

根据约定,由政府规定收取的费用(包括户籍档案挂靠等费用),由员工承担。

  

一代身份证已无法进行学历验证,需本人前往相关机构进行验证。

  

11、如果档案已在沪,并持有居住证的员工,需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保管证明原件,无需再调回户籍所在地进行盖章。

  

12、配偶随调随迁,包括:

  

A配偶随调的,需提供资料与申请人相同。

  

B配偶随迁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及在外地已退休或无业(失业)的相关证明。

  

C配偶暂不调沪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提供由引进人才和配偶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承诺证明。

  

D配偶已在沪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工作关系证明。

  

13、子女随迁,

  

A子女随主调人和随调人一起随迁的,子女的户籍跟随任何一方都可以的。

  

B子女随主调人随迁的,配偶暂不调沪的,子女的户籍必须要和主调人在一起。

  

14、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注意:A:在沪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证明领取流程:

  

B:社会保险打印件领取流程:

  

初次续办者:本人携带身份证前往新川路484号(乘坐张川线到达川沙新源路下)社保保障事务管理中心窗口领取初始密码,并登陆网站进行单据打印。

  

以上材料无论是个人办理材料或随迁人员材料,均需提供原件进行验证。

  

人力资源部会不定期向相关部门咨询最新政策,并在本文件中不断更新。

  

特别注意:本文中所有信息,来源于上海市相关部门的答复,因此可能会有滞后或临时变更。我们会做到及时更新。所有可能有歧义之处,将以上海市相关部门的最终政策为准。

  

人力资源部-营运中心

  

201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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