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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注销: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直接注销: (一)持证人逾期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二)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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