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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1、来沪人员至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2、来沪人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 3、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4、用人单位首次申请时应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网上注册,并至单位注册地人才中心审核单位信息。 5、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为持证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持证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 6、单位为持证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7、单位将持证人的申请积分相关材料递交至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8、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9、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将学历学位证书送专门机构验证。待调档及学历学位验证后,进入审核程序。 10、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单位或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11、根据受理点通知的时间和地址,单位人事专员持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或持证人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 2、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2个月以上有效期】; (1)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 (2)通过具有人才派遣资质或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学历、学位证书(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聘书; (1)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专业、工种需相符; (2)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 (3)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4)国家级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行业特有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国有大企业提供的,予以认可;其他单位提供的,需提请设在本市的鉴定机构予以验证; (5)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应有评审表(无需提供,但档案中应有相关材料); 3、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5、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积分所需材料: (1)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2)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 (4)用人单位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名单(须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6、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左边加分右边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左边加分右边)。 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计生部门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双胞及以上的只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符合其他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具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 6、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还需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注册登记须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的用人单位在21世纪人才网(上进行单位网上注册,根据表格内容真实填写单位信息,注册完成后,单位人事专员持相关材料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进行单位注册审核。 1、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原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中介服务机构还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 2、未经批准的各类中介机构不能代理注册,如有上述情况,受理点可以不予受理; 3、用人单位应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受理点申报,不得跨区申报。 以下手续需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有效期内由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人事专员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进行申报,其他单位及个人不能申报。 1、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工作单位,由用人单位至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2、基本材料: (1)持证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离截止日期应有2个月及以上有效期; (3)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前一家单位退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信息变更后当场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 居住证持有人增加同住人信息,由用人单位至居住证上次受理点办理(原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的人员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办理),需提供持证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除此以外,还需提供: (一)增加同住配偶材料: 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配偶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3、持证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增加同住子女材料: 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结婚证(同住子女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同住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同住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且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计生部门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同住子女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同住子女满16周岁以上的,需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原件及复印件。 1、持证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出具遗失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3、至最近一次受理点办理补办手续(原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的人员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办理补办手续)。 持证人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即将到期的《上海市居住证》进行签注,持证人持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后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积分确认: 1、工作单位未发生变化的:持证人或单位登陆系统,点击“申请积分”,修改个人信息。 工作单位已经发生变化的:持证人登陆系统,点击“申请积分”,修改个人信息。 2、单位为持证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3、申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不需提供书面材料;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对应居住证积分标准,用人单位将相应的积分申请个人书面材料和打印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递交至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4、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5、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调档后,进入审核程序。 6、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单位或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7、根据受理点通知的时间和地址,单位人事专员持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或持证人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 单位和申请人须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持证人超过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重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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