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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社区公共户必须“四个没有”: 1、申请单位没有集体户口; 2、本人与配偶在沪没有房产; 3、本人与配偶直系亲属在沪没有房产; 4、本人与配偶在沪没有签订过购房协议、且在居转户审批过程中也不会签订购房协议。 14、子女及配偶材料(子女、配偶不随迁也需提供):(除说明外,均验原件,留复印件) 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非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另需提供符合计生的相关材料:如第二胎在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需要提供二胎准生证、二胎审批表及二胎申请理由材料等; 如子女随迁并大于16周岁,则另需提供普通高中在读证明和学籍证明原件; 配偶材料:配偶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 15、申请人户籍地人事档案保管地址。 一般要求存放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才中心或就业促进中心。特殊情况请向窗口咨询。只有基本满足居转户条件的申请人方可由人才中心受理窗口开具调档函。 如因办理居住证积分档案已调至本市相关区人才中心的,则提供该中心的名称与地址即可。 16、所有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如退工单、离职证明(必须写清楚何时进单位、何时离开单位)等。原件需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中。 如原单位已注销,则需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 注:档案中有完整工作履历,不需要提供相关工作证明。 17、其他证明材料(满足激励条件所需的材料)。(根据每人申报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除说明外,均验原件,留复印件) 1.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和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投资人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创业人才 ◆申报单位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投资协议; ◆股东证明(提供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 ◆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以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为准); ◆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 4.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申报单位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证明; ◆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需加盖发票付款方公章); ◆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 ◆《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居转户)技术合同统计表》(系统下载填写,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 5.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申请人为合伙人的,应提供股东证明(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申请人担任高管的,应提供相关职务任职证明。 ◆申请人在创业投资领域从业经历及时间的证明。 6.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不需另外提供材料。人才依据公司营业范围、劳动合同、专业、岗位说明等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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