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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我乡(镇、街道)XX村XX组居民李四,女,哈萨克族,身份证号:;张二,男,火星族,身份证号:。二人于3333年3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按政策共生育一个子女,于3339年3月9日在XX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XX妇幼保健中心)落实了女扎(上环,皮埋)手续。该夫妇至今未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条例》等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定的行为。 特此证明 XX乡(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3333年1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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