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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子女是本市户口和在本市有合法住所,且具备下列任意一个条件的,准予其本人及配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民户口。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3、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 二、申请材料 (1)申请入户材料 1、申请人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合法住所证明 2、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4、其他证明材料: (1)属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的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①其中属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2)属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申请人或子女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确认的人事档案履历并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①其中有子女为现役军人或在国(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军官证、国(境)外身份证件和户口注销证明。 (3)属离休干部的,还需提供离休证。 (2)落户所需材料 1、《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 2、本人原户口薄和身份证 3、本市子女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 向被投靠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申请手续。 2、原籍户口迁出 被批准来市入户的,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落户 持落户材料,到市区内任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温馨提示:同时办理新身份证需提供居民身份回执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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