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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才引进落户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应当依次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一)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二)具有正*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三)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副*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者在*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四)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的人员。 二、居住落户 第十四条:在城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三、亲属投靠落户 第十六条:被投靠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被投靠人不是户主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 被投靠人不是户主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使用权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承租单位自管公房的凭证或者房屋计租表、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死亡的,应当同时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四、政策落户 第二十三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含录用、聘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本人,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申报: 五、引进项目落户 第三十九条: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该区域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者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具有发展潜力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企业、现代服务企业,以及中央、省直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员工可以成建制落户。 六、积分落户 第四十条:落户实施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红岛经济区。 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积分落户卡的人员,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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