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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改的。 公民变更姓名 因父母离婚、再婚的;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影响其工作生活的;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满十周岁需要变更姓名的,须本人签字同意。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已出家的佛教徒使用佛教法名登记户口,在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不使用佛教法名登记户口。伊斯兰教信徒不使用伊斯兰教经名登记户口。 但经调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变更: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网上通缉在逃和重大涉案嫌疑的; 3.正在被收监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4.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5.对父母离婚,但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 交验材料: 1.十八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姓名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满十周岁的,同时提交本人签名同意变更姓名的书面意见。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有工作单位的,提交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变更姓名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居(村)委会出具的变更姓名证明材料。在校学生,提交由学校出具的变更姓名证明材料。 4.因父母离婚、再婚或收养关系改变变更子女姓氏的,同时提交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或法定收养关系证明材料、离异或收养双方父母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 5.年满14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的,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上述不能变更姓名的几种法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不得随意更正出生日期,确因特殊情况,需经调查核实报批。从2006年10月15日起,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原则上不再办理。 交验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须提交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其他材料后,经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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