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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依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照顾老人”政策问题的复函》 受理条件:年老多病无子女照顾的在沪退休老人(指老人夫妇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的已退休人员)可以从外地调一名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也可以调一名已婚子女或一对已婚子女及未成年第三代。调沪人员需身体健康,且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申请函; 2、在沪老人书面申请; 3、街道证明; 4、在沪老人户籍证明; 5、老人病情证明; 6、老人身边无子女调沪干部申报表、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 7、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8、调沪人员近期体检表; 9、调入单位接收函(须附3年以上期限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10、外省市商调函; 11、调入人员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12、其它必要的有关材料,如:老人其他子女及第三代户籍证明、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证明等。 办理流程:1、在沪老人向原退休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备齐材料后,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其他单位(含街道或乡镇)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 3、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的,报区(县)人社局审批,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的,报市人社局审批。 结果反馈:符合政策,由市或区(县)人社局批准后送申报单位。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注意事项:1、申报单位的情况与原登记信息不相符合时,申报单位应及时通知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更改该单位的网上登记信息。 2、申报个人应提供准确信息和真实材料,申报单位应在确认材料真实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如实提出申请。如申报单位和个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记入该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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