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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陈汉民一家居住的安远路老房子动迁了。按照政策,可以得到320万元的动迁款,一家人别提有多高兴了。可是,动迁款刚拿到手,陈老伯就被他的侄子陈东告到了法院,要求分割动迁款。这是怎么回事?陈东15岁那年父母离婚,归父亲陈汉卿抚养。叔叔陈汉民念及手足之情,同意让即将升学的侄子陈东把户口迁进了安远路的那套老公房。房子的承租人是陈汉民,这套房子也不大,因此陈汉卿带着儿子到外面借房子住。陈汉民的老房动迁,陈东觉得自己户口一直在里面,动迁的时候自己也是安置对象,应该有他的一份,无奈叔叔一家迟迟不作回应,他只得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分得动迁款的四分之一,共计80万元。陈汉民一家却认为,陈东只是空挂户口,从来没有在动迁的房子里居住过。并且,这次动迁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数砖头,不是按人头的,陈东空挂户口不应该享有动迁款。那么,法院将会如何判决呢? 【嘉宾律师点评】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范娅婷律师这个故事中的动迁发生在2010年,“动拆迁”是过去的说法,现在不一样了,根据2011年1月19日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过去的“动拆迁”现在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那么,空挂户口的人能否作为被安置对象,又是否有权分配拆迁补偿款呢?本案是家庭成员内部因分割动拆迁安置补偿款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左边法律右边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像本案中的拆迁为货币补偿,而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归承租人与其同住人共有,故原告是否有权获得安置补偿款,关键在于原告是否属于系争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而根据现行的法规和政策,本案中的原告陈东虽然不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但他在本市他处无住房,也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其他的动迁安置补偿,综合考虑他的落户情况,应该认定原告为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动迁补偿款。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动迁安置补偿款的构成、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情况以及原告陈东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原告陈东应分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共计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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