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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方便群众办理落户业务,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哈市户政管理部门取消了落户的部分证明材料: 01 户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省、市、区、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调转、考录、招录的人员”落户业务时,不再要求本人提供“单位接收证明”等材料。 02 户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哈市生源因出国留学、中途退学、考取研究生或博士生、派遣到直辖市、援疆、援藏要求回哈市落户等没有派遣证”落户业务时,不再要求本人提供“退学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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