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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对比一下原政有几个细节改变了: 1.文件号由“沪府发[2009]7号”变为“沪府规〔2019〕45号”,这个45号文件在网上没找到,具体不知。 2.新政多了一条“关于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适用本细则。” 3.关于社保:原来可以补缴,现在明确规定不可以。“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4.关于职称:原来是外地考的证上海考核复评就可以了,现在是只认持有居住证以前的外地职称。 5.另外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也可以申请居转户。 6.未提及计生证明(可能不再需要开具)。 7.办事效率提高:30个工作日内初审,40个工作日内审核,公示7天。 不知道还有啥遗漏的,暂时就看到这些变化 现在看下来7年职称和5年3倍是延续了,但是没有看到7年2倍的政策,不知道是不是在45号文件里。 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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