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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案例-居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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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今年7月,王女士准备好申报材料到受理点申请办理居住证转本市常住户口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的过程中发现其同一时期A、B、C三家公司均有显示为“工资、薪金”的纳税申报记录,但是根据其持证情况、劳动关系及社保缴纳记录均显示其劳动关系建立单位为A公司。据王女士本人回忆,B、C两家单位是其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兼职提供的劳务服务。

  

关于个人兼职纳税问题的相关法规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关于纳税申报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的相关法规详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

  

根据王女士的情况,因其纳税情况没有依据相应的税务法规进行纳税申报,不符合沪府发【2012】12号文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办条件: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故工作人员暂无法受理其居转户的申报。

  

点睛:

  

工作单位应当按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依法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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