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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三项相关规定:居住证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 居转户时提交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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