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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满120分标准证明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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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例如下

  

凡在沪稳定工作,居住,并参加上海职工社会保险的持有居住证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居住证积分:居住在标准分值为120分,达标者可在乎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件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公用服务待遇。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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