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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上海市常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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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上海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上海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可申办上海市常住户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在上海市内注册的单位引进紧缺急需的人才,并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

  

(二)在申报单位工作满一年,哪些情况可以直接落户?

  

1、博士学历学位或者高级职称。

  

2、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或列入省部级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3、上海市重点产业的高技能人才。

  

(三)在申报单位工作满二年,哪些情况可以直接落户?

  

1、上海市金融、贸易、航运等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具有本科学历学位的管理或技术人员。

  

2、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投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上海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

  

(四)在申报单位工作满三年,哪些情况可以直接落户?

  

1、上海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以上的高管,已完成在上海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

  

2、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个人所得税累计到100万元的高管或科创人才。

  

(五)在申报单位工作满五年,哪些情况可以直接落户?

  

1、在上海市重点领域中担任高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

  

2、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

  

3、上海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具有本科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问:如何解析以上关于引进人才落户的政策条款?

  

答:(一)高级职称要求专业和岗位一致。

  

(二)“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上海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

  

(四)“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

  

(五)“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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