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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人才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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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以下条件,且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的国内外人才,可以申请在津落户:

  

1、学历型人才。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本科生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年龄不受限制。

  

2、资格型人才。包括: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拥有国内外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执业资格的。

  

3、技能型人才。包括: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工作满1年,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并工作满3年,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不超过35周岁的;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40周岁的;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50周岁。

  

4、创业型人才。来津创办符合天津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创业者,企业稳定运行超过1年,创业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创业团队核心人才不受年龄限制。

  

5、急需型人才。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创意、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领军企业所急需的人才,由企业确定。各区人才办负责组织所在区领军企业的资格认定并公布领军企业名单。

  

二、来津人才可选择以下落户地点:

  

1、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产权房;

  

2、所在单位集体户;

  

3、无产权房、所在单位无集体户的来津人才,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人才集体户落户(单位所在区人才集体户);

  

4、无就业单位的来津人才,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人才集体户存档后办理落户手续。

  

三、引进人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落户手续:

  

(一)在线申报。学历型人才、资格型人才、技能型人才、创业型人才本人登录天申请人登录“天津公安”手机APP或“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在引进人才落户系统中,按提示要求填写并提交个人申报相关信息。

  

(二)提交材料。申请人收到申请通过的确认短信,则可按照提交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到拟落户区行政许可中心引进人才落户窗口,提交落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未及时收到确认短信的,也可直接到相关窗口提交所需材料。

  

(三)直接受理。窗口经办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人证一致且材料齐全的,当场打印或现场填写“引进人才落户递交材料登记表”,留存材料复印件并退还原件。材料递交后,申请人无需在现场等候。

  

(四)发放函证。人社、教育、公安等部门对所接收的落户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审核结果以短信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系统的业务办理进度查询中,确认《准予迁入证明》的获取方式。选择自取的,申请人到窗口自行提取准迁证;选择邮寄的,邮政EMS以到付方式将准迁证送达本人。

  

对于在津无工作的申请人,审核通过的,要先获取《委托存档商调函》,到原存档地提取档案并存放到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地址:河东区九经路25号联系电话:)后才能获取《准入迁入证明》。获取《委托存档商调函》方式同《准予迁入证明》的获取方式。

  

(五)办理落户。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然后到拟落户区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派出所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四、办理落户准迁手续需提供以下两部分材料:

  

(一)人才类型证明材料

  

1.学历型人才

  

境内毕业的: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书查询结果打印件(或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毕业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资格型人才

  

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身份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精算师等9类人才:身份证、执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技能型人才

  

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在津工作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高职毕业生还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型人才

  

身份证、在津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证明、创业团队核心成员(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占股30%以上的股东)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急需型人才

  

身份证、急需型人才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如果是符合学历型、资格型、技能型的人才,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在天津注册企业工作的人才申请落户时,除提供上述相关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在津社保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落户地证明材料

  

1.落户地为本人及配偶产权房的:本人或配偶名下住房的产权证;落户配偶名下产权房的还需提交结婚证(男女双方)以及配偶的身份证。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落户地为单位集体户的: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落户地为区人力社保部门指定集体户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落户地为北方人才市场人才集体户的:无需提供落户地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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