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资讯网落户一对一咨询服务
人才就是城市发展的基础,现在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人才引进及补贴政策。烟台人才补贴政策有哪些,烟台人才引进购房和生活不同有哪些标准,本文小编为你解读关于人才补贴政策的相关信息,可供参考! 国家发改委印发《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中,明确将继续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Ⅱ型大城市要全面取消落户限制,Ⅰ型大城市要全面放开放宽落户条件,并全面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超大特大城市要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大幅增加落户规模、精简积分项目。 在这轮放宽落户条件热潮中,烟台自去年开始便加入战局,并在今年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完善人才引进培养奖补政策体系。 烟台人才落户细则 2018年烟台印发了《烟台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对来烟人才(本科以上学历)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实现了人才落户“零门槛”。来烟就业创业人才可直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与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子女可以随迁,不受住所条件和年限等限制。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做到人才安居“有保障”。到2020年底,全市筹集提供不少于套人才公寓,今年将提供人才公寓4000套,人才来烟创新创业可直接“拎包入住”。出台了《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入学优惠办法(试行)》,持有“烟台优才卡”人才的子女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等等。 市级财政安排资金7800多万元,主要包括:“双百计划”引才奖补3000万元,引进人才购房补贴900万元,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奖补1000万元,引才奖补1150万元等。在以往引进人才政策的基础上,支持实施“菁英计划”,面向国内部分重点院校定向选聘100名优秀青年干部人才,为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博士研究生试用期满可直接竞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次性发放10万元安家费、4万元购房补贴;硕士研究生一次性发放2万元购房补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日照英才”工程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日发〔2018〕36号),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补贴的发放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日照市高校毕业生补贴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3月15日。 在日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 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 《意见》指出,在日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在站期间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补贴。 择业期到日照市企业就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给予2000元生活补贴、400元社保(房租)补贴。 择业期(毕业3年内,下同)到日照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给予3000元生活补贴、500元社保(房租)补贴。择业期到我市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按照上述标准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给予相关补贴。 择业期到日照市企业就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给予2000元生活补贴、400元社保(房租)补贴。 择业期到日照市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 每月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给予800元补贴 择业期到日照市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每月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给予800元补贴,自2018年应届毕业生开始发放。 对国家、省属驻日照高校引进的择业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通过申报认定的方式,每月由市级财政给予3000元生活补贴。 对国家、省属驻日照企业引进的,符合日照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专项和重点产业发展要求的择业期全日制博士、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经认定,每月由企业在我市税收收入缴纳地同级财政分别给予3000元生活补贴和500元社保(房租)补贴、2000元生活补贴和400元社保(房租)补贴、800元补贴。企业多地缴纳税费的,由企业税收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自主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每月由所创办单位在我市税收收入缴纳地同级财政给予1100元补贴。 除第1项(在日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在站期间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补贴”)外,各项补贴为期三年,自2018年11月1日起开始发放,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附:日照市高校毕业生补贴发放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日照英才”工程?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日发〔2018〕36号),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1、来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符合《关于实施“日照英才”工程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规定条件且正常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相应的生活、社保(房租)补贴。 2、进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规定申请科研经费和生活补贴。 二、申领条件及补贴标准 1、在日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在站期间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补贴。 2、择业期(毕业3年内,下同)到我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给予3000元生活补贴、500元社保(房租)补贴。择业期到我市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按照上述标准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给予相关补贴。 3、择业期到我市企业就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给予2000元生活补贴、400元社保(房租)补贴。 4、择业期到我市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每月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给予800元补贴,自2018年应届毕业生开始发放。 5、对国家、省属驻日照高校引进的择业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通过申报认定的方式,每月由市级财政给予3000元生活补贴。 6、对国家、省属驻日照企业引进的,符合日照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专项和重点产业发展要求的择业期全日制博士、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经认定,每月由企业在我市税收收入缴纳地同级财政分别给予3000元生活补贴和500元社保(房租)补贴、2000元生活补贴和400元社保(房租)补贴、800元补贴。企业多地缴纳税费的,由企业税收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7、自主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每月由所创办单位在我市税收收入缴纳地同级财政给予1100元补贴。 除第1项外,各项补贴为期三年,自2018年11月1日起开始发放,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申领科研经费和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进站博士后科研经费、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请登录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2、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申领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生活、房租(社保)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请登录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2、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需提供《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已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就业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企业工作的博士、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就业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原件; 5、用人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登记证、执业许可证)、完税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三)自主创业毕业生申领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生活、社保(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请登录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一式二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所创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所创办企业纳税证明; 7、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四、申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3、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科研经费补贴,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4、市、区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发放补贴至申请人。 五、管理措施 1、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指市属用人单位和区县属用人单位。其中,市属用人单位指市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区县属用人单位指各区县所属事业单位和税收收入缴入区县级国库的各类企业。企业单位多地缴纳税费的,以企业税收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确认受理归属。 2、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日照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各类企业及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 3、归国留学人员的择业期,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起算,为期三年。 4、享受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下个月起,相关补贴不再发放: (1)进站博士后中止合作,离开设站单位的; (2)博士研究生进入国家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的; (3)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进入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 (4)停缴各项社会保险的; (5)调离日照市的; (6)其他原因不宜再发放补贴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享受补贴人员所在单位应在5日内报告核拨补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逾期不报或故意隐瞒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违反国家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构成犯罪的,依照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扫描上面二维码,微信咨询
落户上海咨询热线:13671738356
公司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