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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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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户籍管理,保障户口迁移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公安部户政管理局《关于新的户口迁移证件使用和制发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公户政(1995)023号]、以及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近几年来《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的使用情况,经研究,现对干部、工人调动来沪落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经批准从外省市调沪或招收来沪和郊县调入市区(含郊县调郊县)的干部、工人及其随迁家属,公安派出所凭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人户手续(原各区、县劳动局“申报户口章”作废)。

  

二、对经批准从国内其他省市来沪落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公安派出所凭盖有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印章的“上海市人事局介绍信”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人户手续。

  

经批准从国外来沪定居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安派出所凭盖有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印章的“上海市人事局介绍信”及护照复印件办理落户手续。

  

三、出国留学人员及其从国外随归的配偶、子女,经批准来沪定居的,公安派出所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留学人员入户证左边明信右边》和护照复印件办理人户手续。

  

四、出国留学人员及其国内的配偶子女,经批准来沪定居(落户)的,出国留学人员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留学人员人户证左边明信右边》和护照复印件;其国内的配偶、子女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人户手续。

  

五、随调来沪落户(定居)的干部、工人的配偶、子女,应严格按劳动人事部门和公安部门规定的条件办理。随迁子女的年龄一般掌握在十六周岁以下或正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学生。引进的高级专门人才,如其子女均已成年,可同时随带一名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男性不随带子女(离婚、丧偶除外)。不符合随迁配偶子女条件的,公安部门将不办理有关人户手续。

  

六、干部、工人及其配偶、子女,调沪后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或本市亲属处的,应事先征得单位主管部门或户主的同意,出具书面证明,并作为办理落户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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