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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配偶投靠结婚年限需要看结婚人员身份,具体规定如下: 1、普通人员: 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上海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少数民族、华侨: 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上海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上海市残疾人: 外省市人员与上海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扩展资料: 办理方式: 一、本事项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初审,公安分局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且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应当作出审批同意的决定。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不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或者申请材料虚假、无效的,应当作出审批不同意的决定,签发《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 三、根据现有证明材料,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存疑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证明材料,对补正材料后仍存疑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或者退回公安派出所补充调查。 并根据相关结果,分别依据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审批决定。经调查取证后,客观事实仍无法查清的,应当作出审批不同意的决定,并签发《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 公安分局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户口类证明材料补缺单》,在5个工作日内连同审批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派出所。同一户口审批事项退回补正材料以一次为限。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公安分局退回的审批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口类证明材料补缺单》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无法补齐证明材料的,应当作出书面详细说明,并提交相关凭证。申请人自收到《户口类证明材料补缺单》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未补齐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作出审批终止决定。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或者书面情况之日起2日内,将相关材料连同审批材料一并报公安分局,并重新计算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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