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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月1日起,上海取消了暂住证,可以直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根据《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在本市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境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的审核) 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人才开发指导目录和具体评价标准,核定《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并出具《办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年度人才开发指导目录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居住证》的办理) 申领人凭《办理通知书》,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居住证》的工本费)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扩展资料: 根据《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境外人员的就业许可) 已加入外国籍或者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国家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规章对外国籍人员在国内就业,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内地就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居住证》相关信息的变更)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事局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换证)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居住证》的,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人事局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居住证》的挂失和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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