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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应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非本市户籍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 (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 2、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 3、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本市、非本市户籍均需满足: 1、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五年内在本区没有房产交易。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2、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单位申请: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位必须为在本区内办公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团体,及其分支机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优先申请: 1、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 2、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等企业。 3、上一年度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 4、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也可以单位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 5、其他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同意的情况。 单位所属员工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居住人员持有合法身份证、居住证。 2、与本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 3、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五年内在本区没有房产交易,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5、应届毕业生可由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并在续租审核时补交社保缴费记录和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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