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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沪公通〔2018〕92号”通知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公发(2013)166号),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7月31日。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附:办理材料说明 一、上海外迁老人及配偶投子女 二、上海支内、知青及配偶无子女或外迁孤老投亲属 资料来源:上海人社 编辑:上海市人才引进落户信息平台 欢迎左边关注公众号右边:上海市人才引进落户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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