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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用人单位2016年直接落户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已全部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故2017年不能再提出落户申请。 目前也是这样。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202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0〕20号)规定,经认定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用人单位,2020年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用人单位2019年所办理的直接落户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未与该单位依法履行劳动(聘用)合同的,该单位2020年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 需注意,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丧失申请落户资质的原因,除了上年度所办理的直接落户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未与该单位依法履行劳动(聘用)合同,还包括公司委托第三方代为缴纳员工社保,导致用工主体与缴纳社保主体不一致,从而被学生事务中心否定资质等。 由于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的行为并非合法合规,且公司将员工社保缴纳事宜外包,减少了企业的人力成本,获得了相应收益,亦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 本文首发于《上海工运》2021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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