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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共参考。 根据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细则 (一)招生对象 1、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为2009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对象。 (1)持有在2009年3月31日前入户的、招生区域内常住户籍的(户籍与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且其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户主的有效);因动迁原因,户口暂未迁入居住地,且具有有效动迁证明及招生区域内居住证明的,满足上述条件的适龄儿童,可安排到对口地段的幼儿园就读。 (2)持有招生区域内蓝印户口的适龄儿童,可安排到对口地段的幼儿园就读。 (3)持有招生区域内房产证的适龄儿童(产权人是父母或儿童本人)可安排到对口地段的幼儿园就读。 (4)儿童本人暂无上海市户籍、但父母一方具有招生区域内常住户口的,按父母一方的上海常住户籍地作统筹安排。 (5)持有效期一年及以上年限、由上海市人事局颁发的《上海市居住证》、并持有招生区域内有效居住证明的,视幼儿园班额情况作统筹安排。 (6)持有效期一年及以上年限、由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居住证》、并持有招生区域内有效居住证明的,由教育署视招生情况在区域内协调安排。 2、根据《浦东新区学前教育阶段政府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各民办幼儿园在优先满足对口公建配套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招生条件同上),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实行自主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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