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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女孩没有户口 2013年10月的一天,“小梅”和她的母亲到福安市公安局康厝派出所反映:生于1997年的“小梅”曾经有过户口,但新户口薄中却没有,要求公安机关恢复户口。“小梅”母亲声称:1998年她与康厝乡一钟姓男子登记结婚,1997年11月与该钟姓男子生有一女,曾进行过户口登记,女儿上小学时还用过户口本报名。户籍民警请她提供户口本以证实此事,但她却拿不出。 经过民警进一步了解,原来“小梅”的母亲与前夫离婚,两人都已重新组建家庭,离婚时口头协议“小梅”给前夫抚养,但前夫并不履行监护人义务,外出多年,联系不上。“小梅”也正因为没有户口,读到初二就辍学了。户籍民警当即查询了电脑信息库和往年的纸质户口档案,“小梅”父亲户上从未登记过“小梅”的户口,询问“小梅”父亲户口所在村的干部,因该户很少在村居住,干部也不明详情。按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在日常的户籍管理中因工作出现错误,应立即纠正。但没有任何材料能够证明“小梅”曾在公安机关登记过户口,“小梅”只能按出生登记落户。 经派出所调查,“小梅”父亲离婚之后再婚,与现妻子生育两个女儿。“小梅”父亲一再回避公安机关调查,不肯配合,更不愿为“小梅”的落户提出申请。民警希望“小梅”户口落在她的户上,“小梅”母亲当时同意。但到约定之日,“小梅”母亲却以上班没空为由失约。而警方对“小梅”的母亲身份进行进一步确认时,又发现了一个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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