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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办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的手续如下: 一、申请: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迁往现居住地,应当前往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记,由其监护人负责申请办理。 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或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三、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登记办理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四、凭证发放: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经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当场打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交申请人备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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