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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严查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医保卡如何使用? ·深圳医保修改办法征求意见截止 ·宁波人流可以用医保卡吗? 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条件有哪些?申请材料有哪些?其流程是怎样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职工,在上海市有稳定的住所,并参加社会保险,注册二十一世纪官网并填写相关真实信息,积分达120分,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办理上海入户。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条件有哪些?申请材料有哪些?其流程是怎样的?本文将为大家详细材料。 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 一、《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的用人单位在二十一世纪官网上进行单位网上注册,根据表格内容真实填写单位信息,注册完成后,单位人事专员凭相关材料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进行单位注册审核。 二、单位注册审核所需书面材料 1、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原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 2、未经批准的各类中介机构不能代理注册,如有上述情况,受理点可以不予受理; 3、用人单位应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受理点申报,不得跨区申报。 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基本材料(必须提供)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 2、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2个月以上有效期;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具有资质的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积分材料(对应积分指标,申请人可自愿提供) 1、学历、学位证书(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聘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专业、工种需相符 (2)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 (3)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4)国家级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行业特有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国有大企业提供的,予以认可;其他单位提供的,需提请设在本市的鉴定机构予以验证 (5)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资格,应有评审表(无需提供,但档案中应有相关材料) 3、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5、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积分所需材料; (1)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2)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 (4)用人单位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名单(须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6、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左边加分右边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左边加分右边)。 三、持证人同住配偶和子女申请材料 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计生部门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双胞及以上的只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符合其他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具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 6、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还需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变更、增加同住人信息、补办流程 以下手续需由聘用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人事专员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进行申报,其他单位及个人不能申报: 一、单位变更(用人单位需经网上注册并经受理点审核通过) 1、申请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离截止日期应有2个月及以上有效期; 3、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前一家家单位退工单原件及复印件; 5、信息变更后当场领取《积分通知书》,并同时更新居住证卡内信息; 6、居住证申请人变更工作单位,请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变更。 二、增加同住人信息 增加同住人信息应在居住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需提供居住证持有人身份证及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除此以外: (一)同住配偶材料 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配偶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持证人配偶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持证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同住子女材料 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结婚证(同住子女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同住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同住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且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计生部门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同住子女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同住子女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同住子女满16周岁以上的,需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流程 1、来沪人员至现居住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2、来沪人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 3、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4、用人单位首次申请时应按照《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网上注册,并至单位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审核单位信息。 5、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为申请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申请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 提示:为保证居住证数据传送,申请人领取《上海市居住证》3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再为其网上注册创建积分账号。 6、单位为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7、单位将积分申请材料递交至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8、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9、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以学历申请积分的,需进行教育经历的核实,随后进入审核程序。 10、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11、根据通知的时间和地址,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通知书》,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上海居住证积分办理注意事项 1、2013年7月开始,新政需要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中心办理,持证人通过网站或者21世纪人才网的居住证计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2、《居住证》需要每年签注一次,在每届满一年前30日,应办理签注,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3、新政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居住证》的办理,包括新办、领证、信息变更、签注、挂失和补办;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居住证的积分工作。 4、取消随员卡,在持证人的积分通知书上体现配偶及子女信息。 5、新政实行积分管理,不以学历为标准,对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综合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6、《居住证》积分有超生的违反国家和上海计划生育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7、《居住证》积分对单位注册资金没有要求。 8、《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不需要提供住所及体检证明。但提供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须是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 9、新政中对投资额没有限制,但对企业纳税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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