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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基本条件 基本材料 材料名称 要求 1.身体健康;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和女性年龄分别在50周岁以下和45周岁以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申报人才引进人员年龄以单位审核通过之日作为计算截止点 1.《珠海市人才引进申请表》(一式两份,递交窗口审核时提供); 2.居民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珠海市三甲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5.属劳务派遣人员的,须同时提供《劳动合同书》和《劳务派遣协议》,且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 6.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其它相关辅证材料。 1.申报材料递交窗口审核时均需提供原件; 2.《珠海市人才引进申请表》:网上预审通过后可自动生成打印,须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共同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异者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未婚者免提供; 4.体检报告:入职体检标准,6个月内有效(以网上提交时间为计算截止点)。本市三甲医院有: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中大五院、遵义五院、金湾中心医院; 5.辅证材料: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审核情形要求申请人提供。 序号 核准条件 核准材料 材料名称 要求 1 经珠海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人员(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简称:高层次人才) 证书或入选文件 2 入选珠海市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人员 (简称:市级人才计划(项目)入选者) 证书或入选文件 3 获得珠海市级或经我市推荐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荣誉的人员 (简称:市级/省级奖励荣誉人员) 省委省政府或珠海市委市政府颁发的获奖证书 1.获奖证书:以网上查核或核查部门提供的获奖名单为准。 2.省级以上获奖证书:需提供相关辅证材料或由相关部门提供获奖人员名单。 4 符合珠海市引进海外人才智力条件要求的留学回国人员 (简称:留学归国人员) 公派、自费到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国(境)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 3.本人留学期间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等签证证明; 4.出国(境)前的国内最高学历证书。 ▲上述材料递交窗口审核时另须提供复印件一份 1.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 2.护照或通行证:含照片页、签证页、首次出境页、末次入境页。 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中级(含)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进修、做访问学者一年(含)以上,或者到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 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中级(含)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进修、做访问学者一年(含)以上 1.领使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本人访问进修期间的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等签证证明; 3.出国(境)前的国内最高学历证书或出国(境)前取得的国内中级(含)以上职称证书; 4.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递交窗口审核时另须提供复印件一份 1.如无法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应提供以下能证明访问进修经历的材料:出国前获得的邀请函、国家留学基金委派出证明或派出机构相关证明;访问进修结束后访问进修机构出具的证左边明信右边(需注明从何时至何时在何单位做何科研工作,签发证左边明信右边人员的联系电话、传真和邮件地址); 2.护照或通行证:含照片页、签证页、首次出境页、末次入境页。访问进修期间的签证记录要体现在国外时间一年(含)以上; 3.外文材料需提供专业机构的翻译件。 国内已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1.领使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本人博士后期间的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等签证证明; 3.博士学位证书; 4.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递交窗口审核时另须提供复印件一份 1.如无法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应提供以下能证明博士后经历的材料:由国(境)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做博士后的相关证明(需注明从何时至何时在何单位做何科研工作,签发证左边明信右边人员的联系电话、传真和邮件地址); 2.护照或通行证:含照片页、签证页、首次出境页、末次入境页; 3.外文材料需提供专业机构的翻译件。 5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简称: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温馨提示:全日制本科以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暂缓就业期内的往届毕业生);或在市外已办理报到手续,符合改派至珠海条件的毕业生,可按高校毕业生接收报到流程办理。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人员 1.毕业证书; 2.学位证书; 3.未取得学位的,提供学历验证证明:《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1.《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学信网网址:在线查询请点击“首页→学历查询→零散查询→申请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表”); 2.《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无法在网上直接查询的,提供此报告(珠海学历认证咨询电话:0756-)。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 6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简称: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人员) ▲温馨提示:全日制专科(高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暂缓就业期内的往届毕业生);或在市外已办理报到手续,符合改派至珠海条件的毕业生,可按高校毕业生接收报到流程办理。 1.毕业证书; 2.学历验证证明:《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1.《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学信网网址:在线查询请点击“首页→学历查询→零散查询→申请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表”); 2.《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无法在网上直接查询的,提供此报告(珠海学历认证咨询电话:0756-)。 7 取得非全日制本科学历(须取得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其中本科学历(须取得学士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的在40周岁以下 (简称: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取得非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的人员 1.毕业证书; 2.学位证书; 3.学历验证证明:《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学位验证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证书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 1.《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学信网网址:在线查询请点击“首页→学历查询→零散查询→申请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表”); 2.《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无法在网上直接查询的,提供此报告(珠海学历认证咨询电话:); 3.学位验证证明可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查询(学位网网址:在线查询请点击“首页→学位查询”;无法在网上直接查询可点击“首页→中国学位认证”申请纸质学位认证报告)。 取得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人员 1.毕业证书; 2.学历验证证明:《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取得非全日制硕士学位的人员 1.学位证书; 2.学位验证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证书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 取得非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人员 8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简称: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1.资格证书; 2.资格评定相关申报材料(评审表或申报表等)。 资格评定相关申报材料:在省外通过评聘结合(含以聘代评)获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人员,评定机构未印发资格证书的,提供聘任文件(含聘书)及档案中留存的职级证明文件(含工资变动表等)。 具有可(比照)聘任中级职称的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1.资格证书; 2.资格考试报名发证材料(报名发证表等)。 报名发证材料为以下之一:1.报名发证表;2.在线查询页面截图(彩色打印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3.资格证书发证机关出具的查核证明。 9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 具有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我市技术工人招调限制职业工种的除外),其中技师在45周岁以下、高级工在40周岁以下 (简称:高级工以上人员) 1.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结果。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结果:以通过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2.现从事工作岗位须与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工种)相匹配。 具有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技能人才(简称:中级工) 1.中级(四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结果。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结果:以通过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2.现从事工作岗位须与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工种)相匹配; 3.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以当年度最新公布的目录为准。 按照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办法取得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证书的人员 (简称:企业技能人才) 《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证书》(有效期内) ▲以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提供的企业人员明细为准。 获得珠海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六名、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人员 (简称:职业技能竞赛获奖人员) 珠海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奖证书/珠海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获奖证书 ▲一类/二类竞赛人员名单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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