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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人才安家费计税依据及计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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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

  

近期我处陆续收到老师有关学校人才安家费计税方法的咨询,现将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学校发放的引进人才安家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类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税方法举例如下:

  

如当年6月学校发放XX人员安家费200万元,其1-6月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笔安家费有两种计税方法选择:

  

方法一: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方法单独计税

  

200万元适用4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则该笔安家费计征个人所得税为元(*45%-)。

  

1.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一人一年仅可使用一次,若XX选择6月使用该方法,则其当年度之后发放的其他奖金只能并入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次年3-6月XX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时,若该笔安家费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更划算,则其可将该其并入综合所得重新计算个税。

  

方法二:并入工资薪金方法计税

  

上半年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215万元(+)适用4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则该笔安家费计征个人所得税为元(*45%--)。

  

1.若XX选择该计税方法,则其当年度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会因该笔安家费的并入而增加,相应地税额也会增加,但其之后发放的其他奖金,可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方法单独计税。

  

2.XX在次年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时,不可以将该笔安家费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方法单独计税。

  

上述计税方法均由个人选择确定后,由学校人才办统一报送学校财务处工薪科计税及发放。

  

如果老师想对相关计税方法和适用范围有更多了解,我处将邀请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个税处专管员来校做专题讲解,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财务处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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