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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现行引进人才购房借款政策是2001年制定实行的,并于2007年作了补充完善,旨在妥善解决当时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然而,随着我国房产市场发展、高校经费管理制度完善以及学校引进人才标准提升,该政策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形势。经学校研究决定,停止执行购房借款政策,同时调整该类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政策。 对于2018年3月31日(含)前进校、进校时为博士研究生学历或现任副高级以上职称、且尚未享受购房借款和住房补贴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自2020年8月1日起住房补贴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政策 1.调整住房补贴标准:正高级20.78万元,副高级17.24万元,博士后14.84万元,博士13.65万元。 2.住房补贴申请程序:上述引进人才购房时,提供购房合同、婚姻证明、中介或开发商账号,经组织人事部人事处审核后到房屋资产管理处办理。 二、学校鼓励尚未还清购房借款的教职工一次性归还剩余的借款。作为补偿,学校将按一次性归还欠款所占购房借款的比例计算和发放相应的住房补贴。 三、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对应的服务期为十年。在校工作不满十年的引进人才,需在离校前将剩余服务期所对应的住房补贴一次性返还学校。 四、《上海大学关于引进人才购房借款、补贴实施的暂行办法》(上大内〔2001〕第34号)和《上海大学关于新进人员购房借款的补充规定》(上大内〔2007〕第160号)自2020年7月31日起停止执行。 五、该住房补贴政策由组织人事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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