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资讯网落户一对一咨询服务

咨询范围 表格下载 联系我们
上海居转户政策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审批事项 准予迁入证明办理(引进人才落户)

居转户上海咨询二维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13671738356

扫描上面二维码,微信咨询

落户上海咨询热线:13671738356

公司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777号



上一篇:国家外专局与上海推21项举措探路国际人才引进
下一篇:国家级人才项目:海外人才引进政策汇总 - 罗以智识资质专题145

返回
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