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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2号)文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集聚各类人才,放开引进人才落户限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全面放开人才落户限制 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随同迁入,不受就业、住房、缴纳社保、个人档案等条件限制,实现人才“零门槛”落户。 (一)学历型人才。包括: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资格型人才。包括: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各类人才。 (三)技能型人才。包括:初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 (四)急需型人才。经设区市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 二、放宽集体户设置限制 全区的每个社区、单位和企业均可设立集体户,为有意在桂落户的无就业单位人员、无自主产权住房者提供落户条件。 三、来桂人才可选择以下落户地点 (一)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产权房; (二)所在单位集体户; (三)租赁房屋,须经户主同意; (四)无产权房、所在单位无集体户、无就业单位的来桂人才,在城镇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五)引进人社部门认定的急需人才,可在全区14个设区市的城镇自主择地落户。 四、办理落户准迁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历型人才,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申请落户。 (二)资格型人才,凭居民身份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申请落户。 (三)技能型人才,凭居民身份证、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申请落户。 (四)急需型人才,凭居民身份证、设区市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急需型人才认定书申请落户。 五、为人才落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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