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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是外来从业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今年5月份经相关部门认定其积分已达120分,由于其爱人在本市没有工作,何先生想询问其爱人是否可以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目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待居保账户开通后是否可以报销? 答:根据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人员的配偶在本市和外省市无任何医疗保障待遇的情况之下,可在符合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须代办人身份证、何先生所持的《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至邻近的街道医保服务点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另外,由于何先生的积分是在今年5月份认定,因此其爱人参加本年度居民医保时,属于新符合条件参保人员。根据本市医保规定,新符合条件参保人员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登记截止期为当年的11月20日,缴费截止期为当年的11月30日,参保人员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后,缴费的次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待遇享受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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