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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深入推进“人才雁阵”行动,大力营造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有力地促进了衡阳的高质量发展;今年1月,市住建局等10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中,在2018年7月颁布的《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再次专项提出“扩大人才购房补贴对象范围”。 具体内容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出台以来,市直非参公事业单位、市委党校以及在衡阳市中心城区登记注册、办理社保手续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从衡阳市行政区域外全职引进的青年人才和高层次人才(55岁以下); 驻衡本科院校及附属医院从衡阳市行政区域外全职引进的博士生、高层次人才(55岁以下); 驻衡专科院校和衡阳技师学院从衡阳市行政区域外全职引进的高级技师、硕士研究生、博士生、高层次人才(55岁以下),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按照《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衡人才办通[2018]5号)的规定给予购房补贴,其中,非“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一次性购房补贴5万元。 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主要指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人员、引进的人员和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以及在衡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技能工作、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且符合《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E类条件的人才。 第二章认定程序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分类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进行。符合《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明确规定的人才,由相关单位确定人才类别;对没有明确纳入《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人才,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评定人才类别。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用人单位或无用人单位的个人向市人才服务窗口申报,提交以下材料: 1.《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本办法附件中下载); 2.身份证件; 3.最高学历证书; 4.最高学位证书(取得国外院校和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 5.职称证书(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须提供聘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6.其他符合《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条件的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会员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及学术论文等相关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二)初审。市人才服务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查验和审核,并在《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移交相关单位。 (三)审定。对市人才服务窗口移交的资料,由相关单位确定人才类别或市委组织部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及相关单位评定人才类别,并在《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市委人才办。 (四)公示。市委人才办在省、市人才工作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审批发文。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人才办在《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发文;申报资料返回市人才服务窗口保存。 第三章管理规定 第五条加强对认定人才的动态管理和服务,对达到更高类别的可按程序再次申请认定;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以及其他不宜作为高层次人才管理的撤销资格。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纪律和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衡阳市青年人才集中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市、县两级非参公事业单位、党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公开招考、招聘岗位人数与符合条件参考(应聘)人数比例低于1:3,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岗位。 (二)在衡阳市工商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缴纳税收、参加社会保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民营企业: 1、上年度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 2、上年度税收在50万元以上咨询、策划、文化创意公司; 3、乙级资质以上设计机构,一级总承包资质以上建筑施工企业,甲级资质以上监理机构; 4、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5、从业人员100人以上服务性企业; 6、高新技术企业及各类孵化平台工商注册一年以上的孵化企业。 (三)民办院校和民营医院、养老、研发、培训等机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市属民办高等职业、中等职业院校,在校学生500人以上民办中小学校或在园幼儿200人以上民办幼儿园; 2、二级资质以上民营医院或100张以上床位的一级民营医院; 3、200张床位以上民营养老机构; 4、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5、具有3名以上高级职称专职师资的培训机构。 (四)因特殊需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单位。 第二章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引进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有高级职称年龄放宽至35周岁)、或3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高级职称年龄放宽至40周岁)、或4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 (二)《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文件发布后引进的; (三)用人单位从衡阳市行政区域外引进的(自签订劳动服务合同或聘用协议之日起前溯两年,在衡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参保记录)或从驻衡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 (四)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落户。 第四条从原集中引进单位离职、享受生活补贴不满三年且符合引进年龄要求的,也可列为引进对象。 第三章引进程序 第五条青年人才引进按以下程序办理(表格在本办法附件中下载)。 (一)计划申报。市直(含园区)用人单位及四城区民营企业、民办院校、民营医院、养老、研发、培训等机构向市人才服务窗口申报计划,提交相关资料; 县市区非参公事业单位、党校、国有企业由本地党委人才办集中向市人才服务窗口申报计划,提交相关资料; 县(市)及南岳区民营企业、民办院校及民营医院、养老、研发、培训等机构向本地人才服务窗口申报计划,提交相关资料。 (二)初核审查。市、县两级人才服务窗口分别对本窗口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查验和审核,并在《青年人才集中引进计划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同级党委人才办。 (三)计划审批。市、县两级党委人才办对同级人才服务窗口报送资料直接审批或协调同级组织、人社、编制、科技、财政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批,并在《青年人才集中引进计划申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将《青年人才集中引进计划申报表》返回人才服务窗口保存。 人才服务窗口向用人单位反馈审批意见。 (四)发布公告。市、县两级党委人才办根据审批结果编制人才需求目录,在省、市人才工作官方网站上发布人才引进公告。同时,用人单位自行发布招聘公告。 (五)组织引进。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已审核通过的青年人才集中引进计划,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式完成引进工作。 第四章待遇申报及兑付 第六条待遇审批。用人单位对引进的青年人才及时向隶属地或税务登记地人才服务窗口申报待遇,填报《衡阳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报表》并提交被引进对象的学历学位证明、劳动服务合同(聘用协议)、户籍、参保登记手续等资料。 人才服务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查验和审核,在《衡阳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移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同级人才服务窗口移交的《衡阳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报表》进行审批,确定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将《衡阳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报表》等申报资料返回同级人才服务窗口保存,填写《新引进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并报送同级党委人才办。 第七条待遇兑付。市直(含园区)及四城区引进的青年人才待遇,由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及市人才服务窗口提供引进青年人才异动情况逐月审核,于次月发放。 县(市)及南岳区引进的青年人才待遇由当地党委人才办审核兑付。 第五章管理规定 第八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一切人才待遇,依法追缴已发放的经费补贴,并追究相关纪律和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第九条引进的青年人才在待遇享受期内辞退、辞职或其他情形离职的,用人单位和青年人才本人均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隶属地或税务登记地人才服务窗口报告备案。如未及时报告备案,取消用人单位相关人才待遇申报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一)衡阳市非参公事业单位、党校从衡阳市行政区域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二)在衡阳市工商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缴纳税收、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从衡阳市行政区域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三)民办院校和民营医院、养老、研发、培训等机构从衡阳市行政区域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四)驻衡高校、科研院所中与本市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实现科研成果就地转化,或在我市创业且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在衡阳市工商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缴纳税收、参加社会保险的分公司中总部派遣人员不属于人才引进对象。 第二章引进方式 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分为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 第四条全职引进:指符合条件的人才,由用人单位自主引进,并办理录用调动或聘用手续且法定工作日在衡阳工作。 驻衡高校、科研院所中高层次人才担任衡阳市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负责人、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高新技术企业首席技术执行官的,比照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享受生活补贴。 第五条柔性引进:支持企业以顾问指导、兼职服务、项目委托、联合攻关、技术入股、人才战略合作、组建技术创新联盟等形式,依托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及院士工作站等平台或国、省、市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采取“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等方式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柔性引进人才工作时间不限,但必须接受市委人才办组织的绩效评估。 第三章引进程序 第六条全职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自行引进,引进后向人才服务窗口申报报备,报备时需提交《高层次人才基本情况登记表》、引进前2年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录用调动审批表或劳动服务合同(聘用协议)等资料。 第七条柔性引进人才(申报表格在本办法附件中下载): (一)引进对象及方案审核。市直(含园区)及四城区柔性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向市人才服务窗口申报,提交柔性引进人才方案、《高层次人才基本情况登记表》、引进前2年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以及引进单位基本情况等资料;县(市)及南岳区柔性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向本地人才服务窗口申报。 人才服务窗口对柔性引进人才方案进行查验和审核,并填写《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表》报同级党委人才办。 市、县两级党委人才办对同级人才服务窗口受理的柔性引进人才方案进行审核,在《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返回同级人才服务窗口。 人才服务窗口向用人单位反馈审核意见。 (二)组织引进。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核通过的引进方案及对象条件,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式完成引进工作。 (三)引进报备。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后填报《引进高层次人才备案表》向同级人才服务窗口报备,报备时须提供合作协议或劳动服务合同(聘用协议)等材料。 第四章待遇申报及兑付 第八条待遇审批。每年6月和12月,用人单位对全职引进对象服务期满一年和柔性引进对象服务期满二年(从引进备案时间算起)的高层次人才填报《衡阳市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申报表》,向单位隶属地或税务登记地人才服务窗口申报待遇,提交引进人才参与项目出勤依据和工资发放依据等资料。 人才服务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查验和审核,在《衡阳市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移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同级人才服务窗口移交资料,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待遇对象进行严格考察考核和绩效评估后,在《衡阳市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申报表》上签署意见,报同级党委人才办审批。 党委人才办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对《衡阳市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申报表》进行审批,确定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将申报资料返回同级人才服务窗口保存,填写《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并移交财政部门。 第九条待遇兑付。市直(含园区)及四城区引进人才的待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审核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批后,于次月发放。县(市)及南岳区引进的人才待遇由当地党委人才办审核兑付。 第五章补贴标准 第十条全职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按A类每人每年补贴30万元;B类每人每年补贴20万元;C类每人每年补贴15万元;D类每人每年补贴12万元;E类每人每年补贴6万元。最高享受期限为5年。 第十一条柔性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在衡服务满2年、经考核评估通过的,按A类每人补贴30万元、B类每人补贴20万元的标准发放。同一企业柔性引进同一人才只享受一次。 第六章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一切人才待遇,依法追缴已发放的经费补贴,并追究相关纪律和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第十三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内终止协议离职的,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本人均应在10个工作日向单位隶属地或税务登记地人才服务窗口报告备案;如未及时报告备案,取消用人单位相关人才待遇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纪律和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原《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衡办发〔2015〕16号)废止。2012年至2016年期间按《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衡阳市关于引进紧缺型创新型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衡办发〔2012〕9号)和《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衡办发〔2015〕16号)文件引进的人才,在管理期内按原相关政策待遇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团队包括创新人才团队和创业人才团队两类。 (一)创新人才团队,是指以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图,依托企业研发平台和项目,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群体。申报条件为: 1.团队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3名以上核心成员,优先支持由A类或B类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团队;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团队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团队带头人和3名以上核心成员引进前应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2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或转化业绩; 2.团队科研成果近五年内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并已进入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有项目工程化、产业化实施方案; 3.引进团队企业经营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完善,研发组织完备,建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具备先进的研发设施条件。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一般应高于3%,研发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先进地位。企业已为团队从事的项目配备充足的科研资金,提供先进研发设备,落实推动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各类要素,为团队成员及家人在生活上提供良好的保障; 4.引进团队企业须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参加社会保险,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0万元,且实缴资本不低于50%; 5.引进团队至少2名团队核心成员全职在引进企业工作; 6.禁止引进团队项目多头申报。 (二)创业人才团队,是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在我市创业,且实施产业化的相关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和技术创新需求,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引领和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人才群体。申报条件为: 1.团队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2名以上核心成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团队至少1名核心成员此前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位3年以上);团队成员中至少1名成员具有丰富创业经验或曾任国内外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 2.团队科研成果五年内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并已进入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有项目工程化、产业化实施方案; 3.团队创办企业须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参加社会保险,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且实缴资本不低于50%。团队带头人一般应为企业法人代表且为第一大股东或团队带头人个人股权占总注册资本30%以上。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核心成员货币出资占50%以上。 第二章引进程序 第三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一)单位申报。创新团队由引进企业、创业团队由团队创办企业填报《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支持申报表》(表格在本办法附件中下载),向企业税务登记地人才服务窗口申报。 人才服务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查验和审核,在《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支持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移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资格审查。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同级人才服务窗口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在《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支持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同级党委人才办。 (三)项目评审。市、县两级党委人才办牵头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候选团队进行面试答辩、综合评分;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其项目水平和创新创业业绩,确定候选团队及档次(国际领先、国内领先),并在《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支持申报表》上签署意见。 (四)组织审定。市、县两级党委人才办将候选团队及档次报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支持申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支持申报表》返回人才服务窗口保存,人才服务窗口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批意见。 (五)签订协议。市、县两级党委人才办、依托(创业)单位和人才团队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团队的总体工作计划、绩效目标、企业义务及相应的考核指标等,作为中期评估和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经费支持 第四条经费标准。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按照国际领先、国内领先两个档次,分别给予3000万元、2000万元经费支持。 第五条经费构成。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支持经费由产业项目补助和团队生活补助构成,分别占70%和30%。产业项目补助主要用于人才团队产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及科技研发投入;人才团队生活补助由团队自行分配。 第六条已获经费支持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不再享受人才引进的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待遇。 第七条经费拨付。市直(含园区)及四城区引进的人才团队待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审核提出建议,报市委人才办。按程序报批后,先于次月发放50%的支持经费;经过中期评估合格,再发放余下50%的支持经费。 县(市)及南岳区引进的人才团队待遇由当地党委人才办审核兑付。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八条市委人才办将组织相关单位对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进行中期考核。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取消人才团队一切待遇,追缴全部支持经费,并取消依托(创业)单位相关人才待遇申报资格。 第九条对在团队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一切团队待遇,依法追缴已发放的支持经费,直至追究相关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第十条人才团队服务期内终止协议,依托(创业)单位和人才团队带头人均应在一个月内向企业税务登记地人才服务窗口报告备案。如未及时报告备案,取消依托(创业)单位相关人才待遇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纪律和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对象 (一)根据《衡阳市青年人才集中引进实施办法(试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范围内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二)根据《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全职引进的B、C、D、E类高层次人才; (三)根据《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实施办法(试行)》引进的团队中,符合上述(一)(二)项的成员(不包括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四)企业新培育引进的高级技师。 第三条补贴条件及要求 (一)2018年4月3日以后,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首套商品住房; (二)补贴对象承诺在《衡阳市青年人才集中引进实施办法(试行)》、《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适用范围的单位中保证连续最低工作服务年限,其中:高层次人才不少于5年,青年人才和高级技师不少于3年。服务时间自签订劳动服务合同(或聘用协议)生效之日起算,新培育的高级技师服务时间自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之日起算; (三)夫妻双方同时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可分别享受补贴。 第四条补贴标准 (一)B、C、D、E类高层次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20万元购房补贴; (二)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范围内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 (三)高级技师一次性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 第二章办理程序 第五条具体程序 (一)申请。补贴对象按照其单位隶属关系或税务登记地,向对应的市、县(市)、南岳区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可在衡阳房产交易服务网下载)。 2、补贴对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不动产权证书的,须提供住建(房产)部门已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税务部门的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由受托人代办的,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公证机构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5、高级技师须提供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审。人才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查验和审核,在《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移交住建(房产)部门。 (三)审核。住建(房产)部门对人才服务窗口移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拟定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并在衡阳房产交易服务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结果在《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汇总拟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名单,填写好《衡阳市享受购房补贴人员汇总表》,一并报送同级党委人才办。 (四)审批。党委人才办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对住建(房产)部门报送的《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衡阳市享受购房补贴人员汇总表》进行审批盖章,确定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将《衡阳市享受购房补贴人员汇总表》移交财政部门,将《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返回住建(房产)部门。住建(房产)部门依据《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锁定网签备案合同或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下达住房转让限制书面通知。 (五)补贴拨付。财政部门依据《衡阳市享受购房补贴人员汇总表》将购房补贴资金于次月拨付至补贴对象提供的个人账户,并将购房补贴拨付结果移交给人才服务窗口。 第三章相关规定 第六条补贴对象享受购房补贴后,如注销补贴住房的网签备案或转让补贴住房,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补贴对象向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供《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房屋交易申请表》(可在衡阳房产交易服务网下载)。 (二)审核。人才服务窗口对补贴对象在衡连续工作服务年限进行核实。 已满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人才服务窗口在《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房屋交易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直接移交给住建(房产)部门。 未满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人才服务窗口通知要求补贴对象将购房补贴款退还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并将签署意见的《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房屋交易申请表》移交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退款后,在《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房屋交易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移交给住建(房产)部门。 住建(房产)部门依据人才服务窗口和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签署同意办理注销补贴住房的网签备案意见或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达住房转让限制解除书面通知。 (三)回复。住建(房产)部门将审批后的《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房屋交易申请表》复印件交人才服务窗口备案存档,人才服务窗口告知补贴对象办理结果。 第七条对在办理人才购房补贴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工作失职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核实,给予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衡阳市“雁城优秀学子”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8年开始,每年在全市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高、职高)毕业生中评选30名优秀毕业生予以奖励。 第三条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坚持既重学业成绩,又重综合素养的原则; (四)坚持同等条件下,贫困学生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范围对象 具有衡阳户籍,当年在衡阳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应届、往届学生。 第五条条件及要求 (一)思想品德好,表现特别优秀,每个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均为优秀等级; (二)高考成绩特别突出,在当年高考中被“双一流”建设高校、“双一流”学科或世界排名靠前的国(境)外知名大学录取,或技能水平高、在校期间在全省中职学校学生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前二名; (三)身体素质好,体质健康水平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第六条评选程序 (一)申报推荐 每年8月上旬,县市区所辖学校根据条件要求向县市区教育局推荐人选,县市区教育局进行初审后向市教育局申报。市直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提出推荐人选。各学校在推荐人选时需填写《衡阳市“雁城优秀学子”奖励对象申报表》(可在衡阳教育信息网下载)。 (二)初审公示 市教育局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的申报对象进行审查,局党委研究提出30名拟奖励对象,在市内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问题的,报市委人才办审批。 (三)审定发文 市委人才办对市教育局报送的奖励对象人选进行审定,审定后以市委人才办名义发文公布奖励对象名单。 第七条奖励颁证 市委人才办牵头,市教育局承办,组织召开座谈会,颁发“雁城优秀学子”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 第八条后期管理 将“雁城优秀学子”奖励对象纳入市人才工作联络员管理,为我市引进人才牵线搭桥。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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