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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及时兑现市人才新政及其配套优惠政策,根据《关于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连发〔2017〕26号)、《连云港市人才安居办法》(连人才〔2018〕3号)和《关于支持本地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措施》(连人才〔2018〕8号)精神,决定开展2020年度连云港市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市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全职引进的在职高层次人才,或经过单位自主培养的晋升上一层次的在职本地人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生活补贴: (一)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四)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 其中,第一类人才要求每年在连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第二类人才要求每年在连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第三类人才要求每年在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第四类人才要求每年在连工作时间为12个月并在连缴纳社保。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不得与“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计划”重复申报。 二、发放标准 对上述新引进和培养的第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三年内按在连时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元、5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贴;对企业和事业单位引进和培养的第四类高层次人才,三年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1000元的生活补贴。 三、申报办法 (一)具体程序: 1、网上申报。人才所在单位需先登录“连云港市人才之家”(rczj.lygdj.gov.cn)注册,之后人才登录网站进行个人信息注册。注册成功后,人才进入“生活补贴”模块进行申报,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人才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网上初审,并上传单位盖章的审核附件。市直单位及人才在注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联系市人才中心,区属单位请联系各区(功能板块)人社局,联系电话见附件。 各区(功能板块)人社局、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人才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通知限期补正,期限届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 2、审核认定。市人社局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对市区人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贴人选。 3、研究公示。拟补贴人选经市人才办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确定补贴人选。 4、经费发放。市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按规定拨付发放补贴资金。 (二)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请生活补贴,需在申报系统中上传如下证明材料原件扫描版: 1.申报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协议)、在连缴纳个税证明; 2.符合所申请资助类别的证明材料。 申报人应客观、真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各类相关材料须在网上提供原件的扫描件或数码照片,并以证明材料名称命名(如学历证明材料可命名为“学历证明”)。 申报系统关闭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各区(功能板块)人社局、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请在系统关闭前完成网上审核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开展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申报工作是落实“人才强市”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功能板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认真组织申报,确保将我市各项人才政策落实到位。 (二)申请补贴的人才及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回资金,并纳入失信名单。 联系人:陈雯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 联系电话: 附件:市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申报各服务部门联系电话一览表 连云港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0年3月5日 附件 市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申报各服务部门 联系电话一览表 单位办理事项联系电话覆盖范围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对市区人才 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贴人员。0518-市区市人社局人才中心市直单位注册、个人注册的审核工作0518-市直单位海州区人社局辖区内单位注册、个人注册、个人申报审核0518-海州区连云区人社局辖区内单位注册、个人注册、个人申报审核0518-连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辖区内单位注册、个人注册、个人申报审核0518-开发区徐圩新区党群工作部辖区内单位注册、个人注册、个人申报审核0518-徐圩新区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辖区内单位注册、个人注册、个人申报审核0518-高新区云台山景区党群工作部辖区内单位注册、个人注册、个人申报审核0518-云台山景区市教育局辖区内单位注册、个人注册、个人申报审核0518-市直教育部门市卫健委辖区内单位注册、个人注册、个人申报审核0518-市直卫生部门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0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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