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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原则意见是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学位〔2002〕1号),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而制定的。专业学位是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具有明显的职业背景。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应体现校院二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学校、学院、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四条 各专业学位培养院系应依据全国和上海市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的培养要求,制定本院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专业。(见信息与档案——上海交通大学有权授予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的授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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