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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上海动迁地块非常多,而公租房动迁对于同住人的要求也很复杂,公房内户口多是一大特点,而户口多次的迁进迁出是否会影响同住人的认定。下面我将用黄浦法院近年案例对此问题进行阐释。 黄浦法院观点:王某2、王某1二人的户籍虽在房屋内,但王某2于2014年最后一次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并未居住。其虽于80年代到90年代初居住过系争房屋,但1988年将户口从系争房屋迁至其母亲家的他处房屋,且在之后的若干年中长期居住他处,应视作其放弃了对系争房屋的居住利益。而至于王某2称2000年曾居住系争房屋数月,系其与***平协商后***平答应供其居住,后其因与女友分手而不愿继续居住,由此可见王某2此后未再居住系争房屋并非客观居住困难、而系其主观因素所致。王某2于2014年将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后亦未居住,亦可见其对系争房屋并无居住需求,系空挂户口。 二审观点:王某2的户籍从1988年迁至他处房屋后。其在明知系争房屋出租的情况下,又于2014年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故其对系争房屋并无实际居住的需求,一审法院认为其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未予认定并无不当。 上海法院目前对于同住人要求审核严格,户口多次迁入迁出的,以最后一次户口迁入后是否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作为判断依据。有需要看本案案例的可以私信。 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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