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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外来人员《暂住证》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 2.在本市有合法的居住场所(如:承租的房屋必须具有《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等)。 3.有正当的务工、经商理由。 如何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答:1.暂住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携带户主户口簿携同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4、劳改或劳教人员因保外就医、请假回家暂住的,须有本人持劳改、劳教场所的证明,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之内,向居住地派出所(警察署)申报暂住登记。 申领《暂住证》时要带好有关的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3.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承租的房屋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申领《暂住证》后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申领了《暂住证》后,除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规定外,按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还应遵守以下几条:1.遇到公安机关查验暂住证时,应配合检查,主动出示;2.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3.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注销暂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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