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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收养亲戚子女落户条件如下: 1、无子女; 2、有扶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 领养的孩子上户口的流程如下: 1、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2、户口登记机关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的,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相关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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