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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集体户口不能申请上海的经济适用房。需要是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四)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五)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单身人士,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六)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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